車輛所有人或駕駛人對被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情形有意見時, 則可以在「接到舉發單的15天內」向當地「交通裁決所」提出申訴, 若申訴理由成立, 即可免除處分撤銷紅單,
如果不成立, 將接獲通知到案參閱資料, 並接受裁處.
再者, 為更進一步保障被舉發人的權益, 如果對上述「交通裁決所」裁決舉發結果仍有異議時, 可填寫狀紙向「法院」抗告,
若法院採納, 便可撤銷原處分, 要是被駁回, 則只好到案接受裁處.
1. 應備文件:
A. 申訴書.(以十行紙或白報紙書寫或至各監理單位服務台索取定式表格)
B.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紅單)影本.
C. 申訴內容有關資料.
2. 辦理方式:
檢具應備文件送交各監理單位收文窗口或郵寄各應到案處所,
或逕寄原舉發單位申訴, 並副知各應該到案處所. |